规章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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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实验室固定资产管理

2015年09月01日 10:06  

第一节 固定资产管理

一、总则

为了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,规范固定资产管理流程,明确在申购、采购、使用、报废等各环节的权、责、利,明确每个相关人员的职责,结合学校的相关政策,特制定本制度。

二、固定资产建账标准

1、单位单价1000元(含1000元)以上(除玻璃仪器、消耗性设备外),耐用期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、家具(包括购入、调入、赠送和经鉴定的自制仪器设备、家具),不论其经费来源,要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,需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建卡,不得帐外滞留。

2、单位单价不足1000元(除玻璃仪器、消耗性设备外),耐用期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,为低值仪器设备,不列为固定资产,由个实验室建帐、编号、造册登记管理。

三、固定资产的分类

1、电子设备:包括各种仪器设备;办公设备等电子设备。

2、办公家具:包括文件柜、办公桌、椅等。

3、其它:一切与教学科研有关的其它物品。

四、固定资产报增、建帐办法

凡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仪器设备,必须建帐、设卡。

1、各实验室新购(含调拨、赠送、自制等)的仪器设备,经验收合格后,根据仪器设备的有关数据、发票、说明书等资料由实验室设备管理人员进行核实、打印入库单、领导签字(盖章)和学院盖章。

2、到校国有资产管理处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、财务处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,并在主机适当位置贴上固定资产标牌。

3、因主机增购辅助设备或加工改制增值,按增购值以主机编号填写报帐单和卡片,办理增值报增手续。

五、固定资产的变更

1、固定资产在学院内部职工之间变更调拨,需网上填写“固定资产变更单”,由实验办负责人审核通过后,办理固定资产变更手续。

2、在固定资产变更后,固定资产编号重新编号。

六、固定资产的清查

学院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,每年定期进行一次清查,将清查结果上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。

第二节 仪器设备管理制度

一、新进仪器设备要及时建卡入账。

二、各实验室必须定期检查核对,固定资产做到账、物、卡以及数据库完全相符,每年年末打印出本年度增加仪器设备清单报实验中心汇总核实。

三、实验室的所有仪器设备及其说明书由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管理。

四、仪器设备要建立总账目,管理员每年要认真核查账物。

五、仪器设备必须保持完整配套,不得肢解,配件不得移作他用。

六、本实验室设备一般不许借出;仪器设备及附件定位存放。

七、仪器设备登记、验收、上交等均需实验室主任签字。

八、仪器设备要做到防潮、防尘、防震、防腐蚀,精心爱护,小心使用,发现故障及时检修。若因违章或大意造成损失者,将按“仪器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”进行处理。

九、根据岗位责任制要求,实验室人员要不断掌握和提高有关仪器的操作技术,以减少操作失误所造成的损失。此外,通过培训等方法,实验员要掌握一般检修技术。

十、仪器设备报废必须按规定办理申请、鉴定、审批手续,不得自行处理。

第三节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措施

一、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均应负责赔偿。

二、根据责任人一贯表现、认识态度及损坏程度,具体分析、区别对待,确定赔偿损坏丢失设备价值的全部、部分或免予赔偿。

三、下列情况造成的损坏、丢失应予赔偿:

1、不听从指挥、不遵守操作规程、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者。

2、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,擅自动用、拆卸、改装仪器设备的。

3、没掌握操作技术或不了解机器性能及使用方法,轻率动用仪器设备的。

4、工作失职,不负责任,操作错误或纠正不及时;保管人员保管不当。

5、维保期内不如实上报设备质量问题,造成损失的。

6、粗心大意,操作不慎等。

7、因保管不善,防范不严,造成固定资产、小型设备的丢失或被盗。

四、下列情况造成的损坏丢失,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免赔偿金。

1、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,确因确乏经验或因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的。

2、一贯遵守制度,爱护仪器设备,偶而疏忽造成损失的。

3、发生事故后,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,且主动如实报告,认识好的。

五、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、小型设备的损坏丢失,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,对有关责任者,可免于赔偿。

1、因硬件故障,造成设备损坏。

2、因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久远而接近报废程度,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。

3、加强安全措施,仍未避免的固定资产、小型设备的被盗,经公安部门或保卫部门鉴定属于外盗,确属非责任事故。

4、由于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。

六、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金计算办法:

1、损坏丢失零配件的,只计算零配件的价值。

2、局部损坏可修复的,只计修理费和成本费。

3、损坏后仍能使用,但质量明显下降,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,酌计损失价值。

4、单价在200元以下,使用周期在一年以上的设备,以及微机空调、工具等仪器设备,损坏的要严格计价赔偿;丢失的要按原价赔偿。

七、赔偿费的收入只能作为修理或补充仪器设备的经费。

八、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,必须立即报告,迅速查明原因、分清责任,及时处理,时间不可超过一个月。

九、损坏精密贵重(10万元以上)、稀缺仪器设备和其他重大事故,应保护现场,由主管领导负责组织追查处理。仪器设备被盗应及时报告公安处,处,由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勘察,写出书面证明材料。

十、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,应责令当事人检讨,并给予适当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。情节不严重,损失价值较少的可不检讨。

十一、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、严重不负责任、严重违反操作规程;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、推诿责任、制造假像、态度恶劣的;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;除责令赔偿外,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四节 实验室低值耐用品管理制度

一、单价低于1000元的仪器设备与耐用品为低值耐用品。

二、仪表类低值耐用品、工具类和器件类低值耐用品由各分室负责管理,并入分室账。

三、低值耐用品要做到账物相符,设备管理员定期与各分室管理员核对。

四、新进低值耐用品及时入账。

五、低值用品一般不外借,确实需要外借的经实验室领导批准后登记,并按期归还。

六、低值耐用品损坏、损失的要及时报告,并说明原因、分清责任,及时补充,保证实验运行。